主播:

藝人經紀公司,向藝人勒索金錢或騙錢,這些換句話說就是所謂的藝人奴隸合約。為了避免這種合約產生,政府提出了標準合約範本。收入要公正的分配,保護人權的標準也要被設立。

⋯⋯
旁白:
2009年東方神起的其中成員宣布了退出團體,爆料了他們的合約是不公正的奴隸合約。合約內主張簽約時間長達13年,且比起活動期間得到的收入也不如預期。

金俊秀:
演藝圈的產業與藝人只要能夠在同等的關係下,我們可以唱歌跳舞的話...

旁白:
有些女藝人被強迫穿很暴露的衣服或跳很辣的舞蹈,或是因為行程太多導致健康上出問題,最後還要停止演藝活動。今天官方提出的藝人經紀公司的標準合約範本容包括:
1.經紀公司以後需在產生收入的45日內結算完畢,把收入分配給藝人。
2.保護藝人人權的標準也需要另外擬定法則。
3.如果沒有經過藝人同意,強迫藝人參與一些電視節目,或是藝人的著作權全都歸類為經紀公司的所有等一些事項都會被法律禁止。
4.經紀公司需要在官網上公開經紀公司之地址、公司規模及人力、公司社長姓名,公司設備,財務狀況等,這都是為了防止冒充經紀公司騙錢的一些事件發生。
5.如果違反了擬定的標準,可能會被視同為非公正交易行為,如有被發現有違法的行為,可能會遭遇到罰款或嚴重可以到提出刑事告訴。
http://imnews.imbc.com/replay/nwdesk/article/3171562_5780.html

來源:MBC
F: JYJ台灣粉絲同樂會(分享&翻譯: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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